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