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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太原工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