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2026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规定,已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本科层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已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如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四、学校地址:主校区: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 10 号

分校区: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 41 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艺术类美术高职学院。学院具有坚实的办学基础和雄厚的师资力量,形成独特艺术设计教育的办学格局。学院拥有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教授、副教授、讲师等高中级职称人数占教师总人数的 80%。学院占地 9.42 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 12 万余册,已成为培养设计专业人才的摇篮。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培养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技能文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数字素养、职业道德、创新意识,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较强的就业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学院所设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艺术)、环境艺术设计(景观设计)、包装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游戏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摄影与摄像艺术、书画艺术(绘画)、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设计等专业;为学生就业拓展更大空间,学院毕业生具有较强的就业优势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设普通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 2026 年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招生计划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八条 学费标准: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规定,高职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住宿费:4人间800元/生/年,6人间700元/生/年,8人间600元/生/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报名条件及要求按照2026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以考生填报的志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艺术专业考生须取得普通高考或高职分类招生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全市联考合格成绩)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专业全部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取得普通高考或高职分类招生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全市联考合格成绩的基础上,以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为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化素质成绩使用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9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合格等第计为 20 分、不合格等第不计分)。职业技能测试科目为技术和综合能力,实行全市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当若干名进档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将依次按照技术、综合能力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安排考生录取的专业或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美术与设计类专业不限制色盲、色弱的考生,但建议谨慎报考,以免影响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七条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入学后,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26 年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分类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gmtj.com

E-mail:tjgyms@163.com

咨询电话:022—26786329、15602001363

传 真:022-26773252

纪检监督电话:022—87551285

邮 编:300250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 10 号